经济法基础试题模拟: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一、 填空
1. 经济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 《自然法则》一书 )之中,但具有现代意义的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 )。
2. 中国较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开始于(1978 )年,当时我国经济正进入( 改革开放 )时代,要逐步建立(市场 )经济体制。
3. 社会关系中包含( 法律关系 )和( 非法律关系 )两大类。
4. 经济法律关系包括( 主体 )、( 客体 )、( 内容 )等三要素。
5.司法判案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
二、 混合选择题
1. 经济法是(b )的必然产物
a 计划经济 b市场经济 c 自然经济 d混合经济
2. 我国建国以后至1978年这一时期实行的是(a )经济体制 a 计划经济 b有计划的市场经济 c市场经济 d混合经济
3. 下面例子中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有(d )
a 向同学借钱的丁一 b向父母借钱的丁二
c 向老师借钱的丁三 d向信用社借钱的丁四
4. 丁一向银行借钱其有权利(a d )
a 向银行咨询贷款利率 b 向银行提供担保
c按期还款 d 在合同议定范围内自主使用该款项
5. 丁一向银行借钱未按期返还,下列哪些可作为免责的法律事实( c d ) a 自己不慎丢失 b 让同学借走了
c因地震经营受到影响 d 地震中银行受到毁坏
三、 判断并改错
1. 同样一部法律,我国与外国不同主要取决于地域不同。(× )
2.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地位和效力是一样的。(× )
3.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 √ )
4. 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 √ )
5. 市场经营活动主体的经济权利主要是经济管理权。 (× )
四 分析案例
张永为其经营的企业投了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张永为了周转资金,经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后,将其企业转让给了王明清。
试分析该案中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三要素。
分析:
主体:张永与保险公司、王明清与保险公司
客体:被投保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询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权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请求给付保险金、在合法的保险权益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同时有义务按时交纳保费、真实提供相关财产的情况等。
承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利收取保费、有权查明财产相关的真实情况;同时有义务告知投保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义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付投保人保险金等。
第二章 独资与合伙企业法
一、填空
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三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
二是(委托管理),三是(聘任管理)。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体现在(服务内容)和(责任承担方式)上。
5.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6.合伙人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二、判断并改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对原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 )
3.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 )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
5.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一个自然人。( √ )
6.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债务。( √ )
三、混合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
( A ):
A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B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C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D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公司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叫( B C )
A公司 B工作室
C中心 D有限公司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A B C D )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A警官 B公务员
C法官 D党政机关干部
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A B C D )
A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B有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C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顺序是( A )
A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B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
C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
D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
6.合伙企业的( A B C D )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A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管理人员 B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D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四、案例分析
xxx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办了合伙企业。
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xxx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货款5万元未还。xxx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xx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
问题:下面有几种说法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1.丁认为欠华阳公司的5万元是自己入伙前发生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丁的看法对吗?
2.丙认为自己已于xxx年5月退伙,合伙企业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丙的看法对吗?
3.如果江河公司没有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是否可以要求该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将私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甲从合伙企业除名?
5.银行、华阳公司等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某一合伙人清偿其全部债务?
解析:
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华阳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尽管丙已于xxx年5月退伙,但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丙对于xxx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华阳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江河公司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华阳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