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的试题资源

语文资源 2019-3-24 405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的试题资源,欢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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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盐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解释2】资源税是对生产盐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进行销售或者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在“销售或者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矿产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

  【相关链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2.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00x年单选题)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矿石、镍矿石等

  (7)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和液体盐

  【解释】征收资源税的7个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3.税率(20xx年重大调整)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个税目按照比例税率(销售额的5%~10%)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相关链接】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4.计税依据(20xx年重大调整)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和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释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解释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解释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解释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2)销售数量(20xx年单选题)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解释】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20xx年新增)

  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解释】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某盐场20xx年3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当月全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30元/吨。该盐场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税额=1.8×30-2×5=44(万元)。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xx年多选题、201x年判断题)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上述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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