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考核试题汇编

语文资源 2019-3-24 609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 要约

  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所作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2、 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一方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给对方或者许可对方实施专利,而对方支付费用的协议。

  4、 附期限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5、 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6、 合同关系的客体

  也可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须为善意。

  2.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须债权人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4. 简述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5.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考试大|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 试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1)、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

  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2)、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2.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区分合同成 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 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 外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 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合同能否生效则 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 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 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 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 束, 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 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 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 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另一 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 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 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 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 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且仅限于直接 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 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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